干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小九足球直播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13 21:43:58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月25日上午,拱北海关会同地方政府召开综合保税区政策宣讲会,对《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5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内容开展政策宣讲,就适宜入区项目现场交流答疑,为广大企业送上贴心攻略。珠海市有关部门、企业代表约90余人参与此次宣讲活动。

  《管理办法》是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为主要框架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集成了近几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研究制定的海关监管措施。

  延续《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保税、免税、封闭式管理、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等基本框架制度。

  集成《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举措。

  新增条款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和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区内和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明确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八条明确了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五条明确区内公司能够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其中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期货保税交割等属于新增列入的业务类型。

  第十三条明确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第二十四条将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周期由原规定的 “月度申报”调整为“季度申报”。

  第二十八条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第三十条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毁损、灭失的,不再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交灾害鉴别判定部门有关证明。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十八条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公司能够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增加固态废料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态废料按照国内固态废料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规定区内企业以及它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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