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股权转让协议中税费承担条款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分析

来源:小九足球直播下载    发布时间:2024-03-02 02:43:48

  【案情介绍】甲方是一个企业自然人股东,甲方将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转让给刘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因股权转让行为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均由刘某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后来税务局发现该股权转让未缴纳税款,于是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甲方补缴印花税52300元、印花税滞纳金14264.65元、印花税罚款26150元;补缴个人所得税6528140元、个税滞纳金186215.19元、个税罚款3264070元,以上合计10071139.84元。【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约定的“因股权转让行为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均由刘某承担”,俗称包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3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该规定对甲某做出了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包税条款法律上的约束力时,最高法判决:“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对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综上,依据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和最高院对包税条款效力的认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对方承担一切税费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是合法有效的,但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仍会依据税收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征税、追缴税款。当然,合同对方没有按约定缴纳税款导致一方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双方应明确股权转让价款及税费金额,税费金额的确定可以由财务专员或外聘税务师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其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由哪方来承担,也可以直接约定“一切税费均由对方来承担”之类的条款。最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缴纳税款导致一方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承担相关滞纳金、罚款等责任时,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返还税款、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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