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退运可“零税负”

来源:小九足球直播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01 03:25:50

  涉及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自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税负”。

  根据公告,合乎条件的退运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应进行补缴。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机制逐步完善,国际物流网络持续疏通,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加快拓宽。

  业内人士分析称,部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可能会滞销或者退换货,其中的多数商品被企业在海外以促销、转卖或销毁等方式处理,但仍有少量需退运进境。此次出台的政策,旨在为这些出口退运商品减少税收负担。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此次出台的政策,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稳定企业出口预期,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

  湖南至美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张昊铱也表示:“这一政策将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挽回不少退运成本,使企业减少后顾之忧,也将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注入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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