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交易保税货品在规则的有用期限内(包含经海关同意延伸的期限,下同)悉数出口的,由海关告诉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悉数交还。
二、加工交易保税货品在规则的有用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同意内销,海关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详细征收方法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海关总署依据银行利率的改变,每年年头调整一次。
(二)利率的适用:按开具税款交纳书时的利率(即按上述第(一)款确认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计息的起止日期:从加工交易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款之日止,按天数核算缓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