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则:“运入保税区的货品,假如归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处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悉数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品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出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别离供给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则的材料外,还须供给仓储企业的出境货品存案清单。确认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终一批出境货品存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48812】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并经过保税区内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货品区外怎么申报处理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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